承租條款
1. 租賃方向我公司支付樂器相同價格的押金。
2. 器樂租賃/退還搬運費由租賃方自行承擔。
3. 租約期以月計算(鋼琴首次租賃為12個月起租,古箏為3個月起租)超過時間以半個月為最小計時單位,不到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超過半個月,不到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4. 當承租期滿后,租賃方如想購買該樂器可用押金直接抵價購買(超過租期需要補齊超過月數的租金)。
5. 租用期間維修及保養由我公司負責,如樂器在租賃方托管使用期間,由租賃方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樂器損壞,需向我公司賠償相應維修費用,情況嚴重者最高賠償金額等同樂器價值(如進水受潮、嚴重破損等)。
6. 租賃方收琴時請認真檢查樂器,如有任何瑕疵,請租賃方在驗收單中注明,否則可視為租賃方完全認同該樂器完好無損。
7. 租約期滿,我公司派人上門驗收,確定樂器無損后回收,在扣除實際使用租金后,剩余押金將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給租賃方。
8. 退琴時租賃方需交回簽訂合同時的押金憑證,我公司將根據押金憑證返還租賃方的押金。請妥協保管押金憑條如無押金憑條或憑條模糊不清我公司將不予退還押金。
9. 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同意后將根據協議執行,如有問題后果自負。
1. 租賃方向我公司支付樂器相同價格的押金。
2. 器樂租賃/退還搬運費由租賃方自行承擔。
3. 租約期以月計算(鋼琴首次租賃為12個月起租,古箏為3個月起租)超過時間以半個月為最小計時單位,不到半個月,以半個月計。超過半個月,不到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4. 當承租期滿后,租賃方如想購買該樂器可用押金直接抵價購買(超過租期需要補齊超過月數的租金)。
5. 租用期間維修及保養由我公司負責,如樂器在租賃方托管使用期間,由租賃方疏忽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樂器損壞,需向我公司賠償相應維修費用,情況嚴重者最高賠償金額等同樂器價值(如進水受潮、嚴重破損等)。
6. 租賃方收琴時請認真檢查樂器,如有任何瑕疵,請租賃方在驗收單中注明,否則可視為租賃方完全認同該樂器完好無損。
7. 租約期滿,我公司派人上門驗收,確定樂器無損后回收,在扣除實際使用租金后,剩余押金將在15個工作日內退還給租賃方。
8. 退琴時租賃方需交回簽訂合同時的押金憑證,我公司將根據押金憑證返還租賃方的押金。請妥協保管押金憑條如無押金憑條或憑條模糊不清我公司將不予退還押金。
9. 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同意后將根據協議執行,如有問題后果自負。